贵州: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将获得政府补偿

发布时间:2021-04-20 12:06   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贵阳网讯 记者4月20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林业局近日出台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如果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将获得政府补偿。

  近年来,随着“大生态”战略的纵深推进,贵州省持续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系统持续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回升。与此同时,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也逐年增加。为此,省林业局出台补偿办法,进一步完善贵州省生态文明制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治理能力得发展需要。

  《补偿办法》明确了,补偿实施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其中,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对于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喝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补偿办法》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县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倍。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家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价20%补偿,死亡的则按市价50%补偿;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则按市场平均价格的50%补偿。

  《补偿办法》还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亡的,自受害人治疗出院之日或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劳动力鉴定单位出具劳动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经依法认定并调查核准后,作出是否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后,将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申请人。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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