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9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15:07   来源:贵阳日报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消费领域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0年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一:某月子中心无证经营、提供菜品有异物被罚

  群众投诉花溪区某月子中心给孕妇做的菜品有异物,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月子中心食品安全问题。经现场调查了解,月子中心供餐服务项目属额外免费提供,经营者误认为未产生经营收费就可以不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厨房设施及卫生不达标。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调查处理,对经营者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停止一切违法食品经营活动。经多次调解,月子中心赔偿8位消费者共约9万元,并取得消费者谅解。

  案例二:商家故意拖延配送商品 侵犯消费者权益

  某消费者于2017年10月7日购买了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三件套,并与商家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送货要求时进行配送。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消费者提出送货要求,到2020年9月27日,所购电器中还有一台冰箱未配送,消费者多次要求商家配送商品,商家一直称没货。消费者投诉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多次责令商家送货,商家超过十五日未执行。商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剩余配送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人民币3000元。经调解,2020年9月29日,商家向消费者配送了冰箱。

  案例三:中药种植回收 签订合同须谨慎

  2020年3月,卯某某与贵州某某公司签订种植中草药合同,种植面积20余亩,合同金额9.2万元,双方约定卯某某前期付款5万元,种植苗成材回收时再付清后期费用。之后卯某某发现公司发来的中药幼苗与承诺的不符,卯某某立即联系公司负责人请求处理,该公司向卯某某发了合同照片,多次说明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并以未支付清货款为由拒绝向其提供书面合同,卯某某看到照片上的合同与签订合同有出入,觉得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经营者利用农民缺乏合同知识,诱导其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损害农民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调解,该公司与卯某某解除中草药种植合同,退还卯某某已付货款5万元,已种植的幼苗任由卯某某处置。

  案例四:停车收费有纠纷,小区停车场物业可自主定价吗?

  2020年11月20日晚,观山湖区某社区因停车场收费问题产生纠纷,多辆汽车停在停车场出入口,造成停车场堵塞,大量业主聚集。消费者认为停车收费等所有收费都应该执行政府定价,商家不能自主定价,所有收费行为必须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安抚业主,向业主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具体收费标准、细则等内容,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已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开展收费行为不再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项目不在政府定价目录中,小区停车场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主定价。执法人员要求该物业公司按照最新要求制作收费公示牌,包括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在现场收费处明码标价公示。最终收费纠纷也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五:承诺优惠要兑现 降低质量也不行

  消费者陈某与一家摄影楼签订拍摄协议,但影楼未兑现承诺的优惠,在实际拍摄过程中也没能保证拍摄质量。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向双方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调解,影楼退还陈某消费金额,为陈某挽回经济损失15000元。

  案例六:便利店真假茅台混合销售 误导欺骗消费者

  2020年3月26日,一消费者在修文县某便利店购买4瓶茅台酒,回去饮用后发现是假酒,联系商家处理无果。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2瓶茅台酒为正品,2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商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经调解,便利店退还消费者购酒款4100元、并赔偿消费者12300元。

  案例七:新车故障不断 退换货有法可依

  2019年12月,郑某在息烽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2个月后出现变速箱故障,汽车销售公司为其进行维修,1个月后变速箱又出现故障,汽车销售公司再次对该车进行维修。2个月后汽车变速箱再次出现故障。3次出现故障后郑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或更换一辆同款新车,郑某要求遭商家拒绝。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最终汽车销售公司为郑某免费更换了同款新车。

  案例八:违规检测车辆 检测站承担法律后果

  2020年3月,王某在息烽某检测站为其私家车辆进行检测,不久,他发现车辆出现了故障,经4S店检测,发现该车的四驱系统已损坏,分析原因可能是在检测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检测站认为车辆已行驶了1500公里,四驱系统损坏原因与其无关,不予赔偿。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检测站不具备四驱车检测条件,对消费者的车辆违规进行检测,与车辆四驱系统损坏有直接关系。经调解,最终检测站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5000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九:拍照被蓝光辐射 影楼赔偿8000元

  乌当区某摄影店上门为某女士刚出生10天的新生婴儿拍照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忘关掉摄影时候开的蓝光,不久后该女士和其母亲都感觉眼睛不舒服,医院检查结果为角膜炎,疑似为蓝光辐射引起。该女士担心辐射对宝宝造成其他潜在伤害,提出商家承担一半费用为宝宝购买商业保险,或者一次性赔偿3万元并为其请月嫂,诉求遭到商家拒绝。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调解,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8000元,免费给孩子提供1280元的摄影套餐两次,同时将该次450元套餐升级成880元套餐。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 龙银圆 杨静

  编辑:梅婕

  统筹:张强

  编审:魏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