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理《民法典》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案

发布时间:2021-01-05 14:08   来源:贵阳生态环境融媒体中心  

  日前,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与息烽县某砂石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2021年1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系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案

  2019年7月,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在对息烽某砂石厂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砂石厂砂石料场露天堆放砂石。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评估认定:该砂石料堆场位于矿界内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砂石厂堆存的砂石料改变了土壤环境的使用功能,造成原土壤环境涵养水源功能发生变化。专家建议在实地踏勘、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原地修复,在砂石料堆场建设防雨大棚、排水沟(管)、初期雨水淋滤水收集池等修复措施。经估算需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6万元。此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办理。

  据悉,该案在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进行办理的过程中,缩短了办案时间、便捷了办案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同时借助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效保障了修复责任的落实。

  延伸阅读:

  十三屇全人国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45号主席令预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民法典就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出了若干新规定,为美丽中建设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该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人的替代修复责任。

  编辑:何莹莹

  统筹:盖娟

  编审:陈实